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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可预见性例外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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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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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供稿:戚海洋,艾可颂

编辑:戚海洋,艾可颂

裁判文书请戳

(2019)最高法民申3188号
【案情概述】
原告星奥公司起诉采薇公司及小牛公司(两被告)侵害其专利权后,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最高院根据星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再审观点
关于该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技术方案为:旱雪滑道组合单元,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多个安装槽的安装板、多个梳状组件,每个梳状组件中有与安装板上的安装槽配合的底座、装于底座上的若干高低相间排列的弹性支撑片,每个弹性支撑片的顶部有与滑雪板接触的弧状接触面。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除弹性支撑片等高排列,而非高低相间排列之外,其余的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应特征相同。星奥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弹性支撑片有直的,有弯曲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支撑片高低相间。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结合说明书附图1、附图2显示的内容,弹性支撑片高低相间应当理解为支撑片的高度不同,有高的,有低的,高的支撑片与低的支撑片相间排列。星奥公司的上述主张并没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支持,亦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不符,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弹性支撑片等高排列的技术特征而言,涉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足以预见到存在这一替代性特征,但未将其写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故弹性支撑片等高排列的技术特征不应当被认定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性支撑片高低相间排列”等同的技术特征。
因此,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性支撑片高低相间排列”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星奥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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